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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审批市〔2020〕79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发表时间:2020-12-11 08:59:30  来源:南宁渣土信息网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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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在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那廖坡二队设立太安村那廖坡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面积:14.51万平方米,容量:91.99万立方米,图纸下载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TpyRjQQo)。经审查,该拟建消纳场红线范围占用《南宁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生态控制线规划》和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且选址红线北面部分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填埋区域在思灵江集雨面的山坡上,影响思灵江的行洪及安全,不符合设置消纳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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