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0〕30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审批市〔2020〕30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竹根绿消纳
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圩镇平铜村驮良坡
-南宁市宏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圩镇平铜村驮良坡:
你单位提出在经开区吴圩镇平铜村驮良坡竹根绿设立竹根绿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管理单位:南宁市宏益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面积:227463.73平方米,容量:4755119.79立方米,图纸下载:https://share.weiyun.com/PgpOUmaB)。经审查,该拟建消纳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3.2287公顷,占用明阳低山分场岽铁岭采矿权设置点范围内约5.5869公顷用地,占用桂林龙胜(湘桂界)至峒中高速公路(南宁吴圩至上思段)工程项目用地,部分占用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且该选址位于《南宁市中心城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确定的“一级管制区”内,为禁止建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6月12日
此信息转自广西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原文请点击链接阅读:http://sp.nanning.gov.cn/xzsp/spxxgs/jtcgl/t4370009.html
责任编辑:南宁渣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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