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0〕27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审批市〔2020〕27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西乡塘区硕福消纳场-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忠良村民委员会-广西硕福投资有限公司)
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忠良村3队:
你单位提出在西乡塘区南扶二级公路忠良村3队设立西乡塘区硕福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管理单位:广西硕福投资有限公司,面积:374987.4平方米,容量:5601258.6立方米,图纸下载:https://share.weiyun.com/lo9vjLns)。 经审查,该拟建消纳场位于三津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龙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东南角部分占用城市绿线和龙潭水库范围,西南角有小部分位于一级管制区内,南面红线有部分已划入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范围内,同时该拟建消纳场临近公路、距离周边房区约20-30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该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6月5日
此信息转自广西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原文请点击链接阅读:http://sp.nanning.gov.cn/xzsp/spxxgs/jtcgl/t435943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