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0〕12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审批市〔2020〕12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兴宁区郭屋消纳场-广西聚福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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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你单位提出在兴宁区五塘镇新村坡十队郭屋设立南宁市兴宁区郭屋消纳场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面积:58756.3平方米。容量:508272.6立方米。图纸下载网址:https://share.weiyun.com/52u0shH)。该拟建消纳场选址临近五塘镇镇区,经查《南宁中心城区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生态控制线规划》(南府复〔2018〕186号),该区域为城市建设区,且为未来镇区重点拓展区域,其选址范围内部分用地占用商业设施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及道路规划用地,占用7等水田0.0991公顷。根据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对该申请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发现你单位所提交的图纸资料与地形不符,部分点位标高存在严重偏差,其回填面积和方量与图纸设计不符,同时该项目选址范围内含有村庄居民点,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该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7日
此信息转自广西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责任编辑:南宁渣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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