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审批市〔2020〕9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审批市〔2020〕9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和安村-和安村三兜竹消纳场-广西南宁市同红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和安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在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和安村三兜竹设立和安村三兜竹消纳场(管理单位为广西南宁市同红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行政许可申请(面积: 106935.7平方米,容量为552401.4立方米。相关图纸网址:https://share.weiyun.com/5R2bmxu)。经审查,该拟建消纳场选址范围占用城镇建设用地区5.9127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0.0207公顷,且部分用地涉及规划城市道路,根据我市城镇开发边界方案及已批复的《南宁市中心城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 》(南府复〔2018〕186号),该选址范围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为避免弃土区域重复填挖,不宜进行消纳。因此,该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信息转自广西南宁市行政审批局网站
责任编辑:南宁渣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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